國科會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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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二、修正重點:
(一)修正第十一點第四款第一目,配合相法令規範之一致:
(1)現行文字「採集人體檢體」,修正為「從事人體研究」。
(2)現行文字「人類胚胎、人類胚胎幹細胞」,修正為「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
(3)現行規定六個月內補齊核准文件規定,為符實需,修正為於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月底前補齊。
(二)、為確保多年期研究計畫涉及從事人體研究、人體試驗、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者,於執行過程持續符合相關規範,增訂第四款。
●繳交進度報告時,應一併檢附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尚在有效期限內之倫理審查委員會相關核准文件;
●繳交進度報告時未能一併檢附者,應於次年度計畫執行起始日之當月底前補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