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身心障礙鑑定流程
『新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自101年7月11日開始實施。新制度需經三階段評估始可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第一及第二階段需在醫院完成,第三階段則由衛生局需求評估人員到宅完成評估。
在本院進行身心障礙鑑定(第一及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由醫師鑑定,申請人本人需親自到院並請掛原主治醫師;第二階段由鑑定人員鑑定(社工師、心理師及復健治療師等),鑑定時間由本院人員安排,敬請大德依本院為您安排之時間親自至指定地點完成鑑定。鑑定結果將由本院人員直接寄送至您戶籍所在地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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