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負擔費用(含藥品)
健保部分負擔費用(以健保身份就醫者)
科別 & 其他健保規定 |
費用 |
---|---|
牙、中醫門診 |
50 元 |
西醫門診 |
240 元 |
門診手術後、急診手術後或住院患者出院後1個月內之第一次回診,及生產出院後6週內第一次回診,視同轉診,並得由醫院自行開立証明供病患使用,按「經轉診」規定收取部分負擔 |
100 元 |
急診 |
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300 元 一般民眾:400元 |
免健保部分負擔對象
包括重大傷病、分娩、預防保健服務、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者、低收入戶、榮民、職業傷病者、三歲以下兒童者。
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門診基本負擔一律 50 元
健保門診藥品部分負擔 (明細如下表)
(一) 收取金額如下:
藥 品 費 用 |
應自行負擔費用 |
|
100 元以下 |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 0 元 一般民眾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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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元~ 200 元 |
2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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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元~ 300 元 |
4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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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元~ 400 元 |
60 元 |
|
401 元~ 500 元 |
80 元 |
|
501 元~ 600 元 |
100 元 |
|
601 元~ 700 元 |
120 元 |
|
701 元~ 800 元 |
140 元 |
|
801 元~ 900 元 |
160 元 |
|
901 元~ 1000 元 |
180 元 |
|
1001-1100元 | 200元 |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身心障礙者 200元 |
1101-1200元 | 220元 | |
1201-1300元 | 240元 | |
1301-1400元 | 260元 | |
1401-1500元 | 280元 | |
1501元以上 |
300元 |
(二) 保險對象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開藥二十八天以 上),第一次調劑以當次調劑慢性病藥品費用與一般藥品費用併 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三) 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計應自行負擔之門診藥品費用:
1. 接受牙醫醫療服務。
2. 接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所定論病例計 酬項目服務。
3.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者及身心障礙者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 (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4. 持西醫基層醫療單位及中醫門診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 (開藥二十八天以上)。
5. 持醫院開立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第二次及第三次調劑(開藥二 十八天以上)。
物理治療(含中醫傷科)
同一療程第一次,繳交基本部分負擔,同一療程第二次至第六次 ( 含第二次 ) 的治療,繳交 50 元部分負擔費用。
住院健保部分負擔計算比率
病房別 | 5% | 10% | 20% | 30% |
急性病房 | - | 30日內 | 31-60日 | 61日後 |
慢性病房 | 30日內 | 31-90日 | 91-180日 | 181日後 |
住院健保部分負擔計算比率
病房別 | 急性病房 | 慢性病房 |
5% | - | 30日內 |
10% | 30日內 | 31-90日 |
20% | 31-60日 | 91-180日 |
30% | 61日後 | 181日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