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Taichung Tzu Chi Hospital,
Taichung Tzu Chi Hospital,
何謂「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政府公布施行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條文明訂:
1.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2.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意願書。
但對於已經簽署「意願書」之民眾,所簽立 之「意願書」若未隨身攜帶,在末期病危,卻無法主動出示時,一般醫療院所,就醫護人員的職責,仍應全力救治,導致常發生不符合病人意願與利益之急救等遺憾事件。因此,在健保IC卡上註記安寧緩和醫療意願,以提醒醫護人員尊重病患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之意願,確實有其重要性。.
若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 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屬不可避免時,特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七條第 一項第二款所賦予之權利,作以下之抉擇:
◎補充說明:
1、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末期病人簽署意願書,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 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2、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未成年人之末期病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之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3、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五條之規定,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 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4、醫療法第 60 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 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 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如何取得「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