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通報器官移植之捐贈者、待移植者、受移植者及配對結果作業須知
醫院通報器官移植之捐贈者、待移植者、受移植者及配對結果作業須知
92年11月24日訂定
99年9月13日第一次修訂
103年9月23日第二次修訂
107年12月21日第三次修訂
108年12月23日第四次修訂
114年2月24日第五次修訂
99年9月13日第一次修訂
103年9月23日第二次修訂
107年12月21日第三次修訂
108年12月23日第四次修訂
114年2月24日第五次修訂
一、本須知依據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二、名詞解釋:
(一)捐贈流程:
- 捐贈者偵測與評估。
- 器官勸募並取得同意書。
- 捐贈者照顧及維持。
- 完成腦死判定程序。
- 依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
- 捐贈者資料通報。
- 器官分配及轉介。
- 器官摘取及保存。
- 器官運送。
- 善後處理等作業之過程。
(二)勸募醫院:醫院應負責於器捐個案中完成以下事項,方可視為「勸募醫院」:
- 醫療照護:辦理捐贈者偵測、評估、照顧及維持,進行器官勸募並取得同意書;若捐贈者在外院,經外院醫療團隊同意後,可請其代為協助上開事項。
- 腦死判定與協助依法相驗:負責(或協助)完成腦死判定程序及依法相驗,並取得檢察官同意。
- 必要性檢查與檢驗及資料登錄通報:負責捐贈者之必要性檢查與檢驗,至衛生福利部器官捐贈移植整合系統(以下簡稱整合系統)登錄及更新捐贈者資料,並於期限內完成結案,並得提供詳細完整器官捐贈者資料予受贈醫院。
- 器官分配聯繫運送:負責協調「器官及檢體運送至受贈醫院」等事宜,並依各器官配對名單通知序位醫院及確認其受贈意願。
- 遺體禮儀:器官摘取手術後,以皮下縫合為原則進行捐贈者傷口處置,盡其所能維護美觀,並於離開手術室前,確認完成遺體護理作業。
- 捐贈者所在之醫院若委託其他醫院完成上述作業流程者,該受託醫院則視為「勸募醫院」。
三、器官捐贈者資料通報:
(一)捐贈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臟、小腸等器官一項以上,或同時捐贈上述器官及組織者,應取得器官捐贈同意書及分配前必填欄位之檢查報告數據後,至整合系統填寫「屍體器官捐贈者登錄表格」。
(二)僅捐贈眼角膜或骨骼等組織,未同時捐贈前款器官者,應於捐贈者經其診治醫師判定死亡並取得器官捐贈同意書後,至整合系統填寫「屍體器官捐贈者登錄表格(組織)」。
(三)整合系統中所列器官捐贈者必填欄位資料,應於捐贈者之捐贈手術完成十日內,完成資料通報。
四、待移植者資料通報:
(一)等待心臟、肝臟、肺臟、腎臟、胰臟、小腸或眼角膜等任一器官之移植待移植者,醫院於完成其醫學檢查及手術團隊評估後,至整合系統填寫「器官移植待移植者登錄表格」。
(二)已完成登錄之待移植者,醫院應依「捐贈者、待移植者之絕對、相對禁忌症及適應症,與各類目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基準」所訂各類器官待移植者「疾病嚴重度分級表」時限,定期更新登錄資料。
(三)前款待移植者資料更新時限到期前,整合系統將以電子郵件通知各醫院進行資料更新,逾期未完成者,則調降待移植者疾病嚴重度等級。
(四)待移植者因死亡、失去聯絡、已接受移植、失去移植意願、病情不宜移植等情形,應立即將其移出等候名單。
(五)經醫師評估有移植必要,但尚未通過健保事前審查之待移植者,醫師應向病人清楚說明移植費用負擔方式,取得其書面同意並於整合系統完成註記。
五、受移植者資料通報:
(一)各類器官待移植者已接受該類器官移植,醫院應於手術後,立即移出等候名單。
(二)醫院應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每六個月於整合系統填寫受移植者「器官移植個案追蹤表格」,追蹤術後情形。
(三)前款通報時間到期前,整合系統將定期通知醫院填報資料。
六、配對結果通報及結案:
(一)勸募醫院於整合系統填報器官捐贈者資料,依該系統產生之配對名單,以電話依序通知待移植者登錄之移植醫院窗口。
(二)勸募醫院產生之配對名單,以一次為限;配對名單產生時間,規定如下:
- 器官捐贈者以腦死判定準則判定死亡,除心臟可於第一次腦死判定前產生名單外,其餘器官應於登錄第一次腦死判定時間後為之。
- 器官捐贈者非以腦死判定準則判定死亡者,應於登錄其必填欄位資料後為之。
(三)配對名單產生後,勸募醫院依名單順序通知待移植者所在移植醫院;移植醫院於收到通知後,應於一小時內回復結果,如逾一小時未回復,視同該院放棄配對。
(四)勸募醫院得依前款器官配對名單,一次通知三家順位移植醫院,並應完整記錄通知之移植醫院名稱、時間,以及移植醫院回復時間及情形。該次通知之三家移植醫院均放棄或未回復時,則再通知三家順位醫院,依此類推。相關情形及建議處理作法如下:
- 三家移植醫院均在勸募醫院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
(1)三家移植醫院均接受器官,以配對名單排序第一之移植醫院取得器官。
(2)配對名單排序第一之移植醫院放棄,配對名單排序第二及第三之移植醫院接受器官,由配對名單排序第二之移植醫院取得器官。
(3)配對名單排序第一及第二之移植醫院放棄,配對名單排序第三之移植醫院表示接受器官,由配對名單排序第三之移植醫院取得器官。
- 配對名單排序第一之移植醫院未於勸募醫院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其餘兩家醫院均在勸募醫院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
(1)配對名單排序第二及第三之移植醫院均表示接受器官,由配對名單排序第二之移植醫院取得器官。
(2)配對名單排序第二之移植醫院放棄,排序第三之移植醫院接受器官,由配對名單排序第三之移植醫院取得器官。
- 配對名單排序第一及第二之移植醫院未於勸募醫院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排序第三之移植醫院於勸募醫院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並接受器官,由配對名單排序第三之移植醫院取得器官。
- 配對名單排序第一及第二之移植醫院未於勸募醫院通知後一小時內回復,但於排序第三之移植醫院回復期限內,通知勸募醫院接受器官,而排序第三之移植醫院未於一小時內回復意願,或於時限內回復放棄器官時,則依回復順序決定取得器官之移植醫院。
(五)勸募醫院依配對名單排序,依序通知移植醫院或病人,應由病人本人確認是否接受移植,移植醫院不得代為決定。若病人本人拒絕接受移植,應於病歷或相關文件載明。若無法聯絡上病人本人時,應留言並約定時間內回復,否則視同放棄。勸募醫院及移植醫院應留存相關通知紀錄備查。
(六)排定活體器官移植手術之病人,若取得屍體器官配對排序時,移植醫院仍應通知病人,徵詢是否接受該次器官移植。
(七)因突發狀況,勸募醫院未能透過整合系統產生配對名單時,勸募醫院應通知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及病人自主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依以下規定辦理:
- 整合系統後台可正常使用,由本中心協助產生配對名單並提供勸募醫院,由勸募醫院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通知移植醫院。
- 整合系統後台不可正常使用,經本中心確認並同意後,得由勸募醫院逕行分配或停止當次分配作業。
(八)移植醫院於接受勸募醫院的器官後,該位優先順位待移植者因故無法移植時,應通知勸募醫院,由勸募醫院再以配對名單依序通知其他醫院;如因距離過遠,移植醫院得依配對排序名單通知該院之待移植者,並應通知勸募醫院及通報本中心備查。
(九)如捐贈之器官經該次配對名單所有移植醫院放棄移植,勸募醫院得繼續考慮配對名單以外但有需要之病人,包含六十五歲以上或健保事前審查尚未通過之待移植者。
(十)當次配對名單產生之器官捐贈者、受移植者及待移植者之個人資料、配對結果等整合系統規定之結案所需資料,應於完成手術後十五日內完整登錄並結案。
七、其他注意事項部分: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自主事前審查醫院作業原則」規定,七十歲(含)以上病人施行心臟或六十五歲(不含)以上的病人施行肝臟移植手術應專案申請。
(二)若配對名單出現前款情形病人時,由移植醫院進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