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者、待移植者之絕對、相對禁忌症及適應症,與各類目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基準

捐贈者、待移植者之絕對、相對禁忌症及適應症, 與各類目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基準

死後器官捐贈者基準

死後器官捐贈者基準

100年4月27日訂定

108年1月22日修訂

108年6月20日修訂

一、捐贈者絕對禁忌症:

(一)庫賈氏病。

(二)其他不能控制的感染。

二、捐贈者相對禁忌症:

(一)敗血症。

(二)開放性結核病。

(三)藥物成癮。

(四)病毒性腦炎。

(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時,應符合以下標準:

    1. 已列為疾病管制署通報個案(愛滋感染者若未曾通報,亦即器官捐贈前之檢驗才得知愛滋病毒為陽性反應,因無法確認是否仍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故應終止器官捐贈作業)。(全選.,按項目1.2.3,按縮排2次)
    2. 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3. 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4. 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之治療選擇(應事先與感染科醫師討論及確認)。

勸募醫院、醫師遇有前揭相對禁忌症之捐贈者,應告知待移植者之醫院、醫師;待移植者之醫院、醫師應向待移植者或其家屬說明,確認其是否同意接受移植,並取得書面同意文件。

三、心臟捐贈者基準:

(一)過去病史與諸項檢查證實心臟正常者。

(二)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四、肺臟捐贈者基準:

(一)年齡不超過60歲。

(二)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三)無長期抽煙之病史(≦ 20 Pack-years) 。

(四)胸部X-光等檢查顯示肺部無嚴重感染。

(五)在PEEP=5 cmH2O下,呼吸100﹪氧氣,其PaO2>300mmHg;40﹪氧氣時,PaO2>100mmHg。

五、肝臟捐贈者基準:

(一)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二)肝功能可接受。

六、腎臟捐贈者基準:

(一)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二)腎功能可接受。

七、胰臟捐贈者基準:

(一)年齡5歲至55歲。

(二)無糖尿病病史,如無法確定者須檢查糖化血色素(HbA1C)。

(三)無慢性酗酒。

(四)無胰臟炎。

(五)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八、眼角膜捐贈者基準:

(一)一般無特別年齡限制,但嬰幼兒則不建議。

(二)無全身性病毒或細菌感染 (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C型肝炎) 。

(三)無白血病及淋巴癌。

(四)無青光眼、虹彩炎或眼部腫瘤病史。

(五)角膜情況佳 (無明顯角膜炎且未曾動過角膜手術者) 。

(六)非下列疾病死亡:不明之中樞神經性疾病、亞急性硬化性腦膜炎、先天性德國麻疹、進行性多發性白血症腦病變、雷氏症候群(Reye's Syndrome)、何杰金氏病(Hodgkin's disease)、巨細胞病毒性感染、狂犬病等。

九、小腸捐贈者基準:

(一)年齡不超過45歲。

(二)體型適當:以不超過待移植者體重的20%為上限。

(三)少量升壓藥:沒有使用大量升壓藥,例如dobutamine或dopamine超過20ug/kg/min。

(四)儘可能沒有經歷很久的急救過程(Absent/scant arrest peri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