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者、待移植者之絕對、相對禁忌症及適應症,與各類目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基準
捐贈者、待移植者之絕對、相對禁忌症及適應症, 與各類目器官疾病嚴重度分級基準
死後器官捐贈者基準
100年4月27日訂定
108年1月22日修訂
108年6月20日修訂
一、捐贈者絕對禁忌症:
(一)庫賈氏病。
(二)其他不能控制的感染。
二、捐贈者相對禁忌症:
(一)敗血症。
(二)開放性結核病。
(三)藥物成癮。
(四)病毒性腦炎。
(五)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陽性時,應符合以下標準:
- 已列為疾病管制署通報個案(愛滋感染者若未曾通報,亦即器官捐贈前之檢驗才得知愛滋病毒為陽性反應,因無法確認是否仍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故應終止器官捐贈作業)。(全選.,按項目1.2.3,按縮排2次)
- 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 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 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之治療選擇(應事先與感染科醫師討論及確認)。
勸募醫院、醫師遇有前揭相對禁忌症之捐贈者,應告知待移植者之醫院、醫師;待移植者之醫院、醫師應向待移植者或其家屬說明,確認其是否同意接受移植,並取得書面同意文件。
三、心臟捐贈者基準:
(一)過去病史與諸項檢查證實心臟正常者。
(二)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四、肺臟捐贈者基準:
(一)年齡不超過60歲。
(二)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三)無長期抽煙之病史(≦ 20 Pack-years) 。
(四)胸部X-光等檢查顯示肺部無嚴重感染。
(五)在PEEP=5 cmH2O下,呼吸100﹪氧氣,其PaO2>300mmHg;40﹪氧氣時,PaO2>100mmHg。
五、肝臟捐贈者基準:
(一)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二)肝功能可接受。
六、腎臟捐贈者基準:
(一)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二)腎功能可接受。
七、胰臟捐贈者基準:
(一)年齡5歲至55歲。
(二)無糖尿病病史,如無法確定者須檢查糖化血色素(HbA1C)。
(三)無慢性酗酒。
(四)無胰臟炎。
(五)無顱內腫瘤外之癌症病史。
八、眼角膜捐贈者基準:
(一)一般無特別年齡限制,但嬰幼兒則不建議。
(二)無全身性病毒或細菌感染 (如人類免疫缺乏病毒、C型肝炎) 。
(三)無白血病及淋巴癌。
(四)無青光眼、虹彩炎或眼部腫瘤病史。
(五)角膜情況佳 (無明顯角膜炎且未曾動過角膜手術者) 。
(六)非下列疾病死亡:不明之中樞神經性疾病、亞急性硬化性腦膜炎、先天性德國麻疹、進行性多發性白血症腦病變、雷氏症候群(Reye's Syndrome)、何杰金氏病(Hodgkin's disease)、巨細胞病毒性感染、狂犬病等。
九、小腸捐贈者基準:
(一)年齡不超過45歲。
(二)體型適當:以不超過待移植者體重的20%為上限。
(三)少量升壓藥:沒有使用大量升壓藥,例如dobutamine或dopamine超過20ug/kg/min。
(四)儘可能沒有經歷很久的急救過程(Absent/scant arrest period)。
心臟移植基準
100年4月27日訂定
105年2月3日修訂
108年6月20日修訂
一、待移植者適應症
(一)心臟衰竭且Maximal VO2<10ml/Kg/min。
(二)心臟衰竭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且Maximal VO2<14ml/Kg/min。
(三)心臟衰竭:
- 核醫檢查LVEF<20%,經六個月以上藥物(包括ACE inhibitor、Digoxin、Diuretics等)治療仍無法改善。
- 如有嚴重二尖瓣閉鎖不全,經核醫檢查LVEF<25%者。
(四)嚴重心肌缺血,核醫檢查LVEF<20%,經核醫心肌灌注掃描及心導管等檢查,證實無法以傳統冠狀動脈繞道手術治療者。
(五)紐約心臟功能第四度,持續使用Dopamine或Dobutamine>5 mcg/Kg/min七天以上,經核醫檢查LVEF<25%或心臟指數(Cardiac index)<0L/min/m2者。
(六)心臟衰竭已使用ECMO、VAD等心臟輔助器且無法斷離者。
(七)復發有症狀的心室性不整脈,無法以公認有效方法治療者。
(八)其他末期心臟衰竭,無法以傳統手術方法矯正者。
二、待移植者禁忌症
(一)有無法控制的感染者。
(二)愛滋病帶原者,惟符合以下標準時,不在此限:
- CD4 數值大於 200 cells/μl 至少六個月。
- 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 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 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治療選擇(與感染科醫師討論確認)。
(三)肺結核未完全治療者。
(四)有惡性腫瘤者,不宜心臟移植:
- incidental renal carcinoma,in situ carcinoma(excluding bladder),Dukes’ A colon cancer,basal cell carcinoma,以上四者不影響心臟移植。
- malignant melanoma,breast cancer,GI carcinoma,lung cancer,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五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5years)。
- 其他癌症,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兩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2years)。
(五)經臨床評估無法配合長期移植術後治療者。
(六)嚴重肺高血壓經治療仍大於6 Wood Unit;異位心臟移植者不得大於12 Wood Unit。
(七)失代償性肝硬化且有凝血異常者。
(八)嚴重慢性阻塞性肺病,0<50﹪預期值或FEV1.0/FVC<40﹪預期值。
(九)活動性消化性潰瘍。
(十)嚴重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十一)免疫系統不全或其他全身性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
(十二)藥癮、酒癮患者。
三、心臟移植疾病嚴重度分級表
|
等級 |
定義 |
有效 |
等候 |
|
1A |
1、使用機械性循環輔助器 (1)體外膜氧合器(extracorporeal membrane oxygenator;ECMO)使用中。 (2)心室輔助器(ventricular assist device;VAD)使用中;惟病人安裝後出院達30天以上,且期間未因該儀器之問題再住院者,應調降等級至1B。(101年2月1日起實施)。 (3)主動脈氣球幫浦(intra-aortic balloon pump;IABP)使用中。 2、呼吸衰竭(氣管插管並使用呼吸器中)。 |
3天 |
1A |
|
1B |
1、 強心劑依賴者(Inotropes dependent)且住院中。 2、 嚴重心律不整(復發性short run VT)。 3、 無法施行冠狀動脈繞道術,有不穩定心絞痛,無法脫離NTG (Nitroglycerin)靜脈注射者。 4、 病人安裝後出院達30天以上,且期間未因該儀器之問題再住院者。(101年2月1日起實施)。 |
14天 |
1B+1A |
|
2 |
未符合等級1A或1B條件之心臟待移植者。 |
180天 |
2+1B+1A |
|
7 |
暫時性不適合心臟移植者。 |
|
|
|
註:疾病嚴重度:1A>1B>2>7。 |
|||
肺臟移植基準
100年4月27日訂定
103年1月27日修訂
105年2月3日修訂
108年6月20日修訂
一、待移植者適應症:
二、待移植者禁忌症
三、肺臟移植疾病嚴重度分級表
|
等級
|
定義
|
有效
時間
|
等候
時間
|
|
1 |
1.肺高壓接受治療後,仍出現下列任一症狀者:
(1)嚴重肺靜脈狹窄。
(2)經檢查肺動脈壓力仍高。
(3)心臟輸出指數(Cardiac index)小於2 L/min/M。
(4)已出現暈厥(syncope) or 咳血(hemoptysis)者。
2.呼吸衰竭接受治療後,仍出現下列任一症狀者:
(1)已接受氣切手術或長期使用呼吸器維生者(Core: BiPAP等)。
(2)長期氧氣依賴,且FiO2須使用大於50%以上,才能維持血氧濃度大於90%以上者。
(3)動脈血PCO2大於50mmHg,或靜脈血PCO2大於56mmHg者。
3.開他:經醫療討論需優先等候者。
|
30天 | 1 |
| 2 | 未符合等級1條件之肺臟待移植者。 | 180天 | 1+2 |
| 7 | 暫時性不適合肺臟移植者。 | ||
|
註: 1、疾病嚴重度1>2>7。
2、診斷為Idiopathic Pulmonary Fibrosis者,以等候時間再加90天計算。
|
|||
參考文獻:OPTN- 3.7 ALLOCATION OF THORACIC ORGANS. This policy describes how thoracic organs (hearts, heart-lung combinations, single and double lungs) are to be allocated to candidates awaiting a thoracic organ transplant. P 27
肝臟移植基準
100年4月27日訂定
105年2月3日修訂
108年6月20日修訂
一、待移植者適應症
(一)先天性膽道閉鎖。
(二)先天性肝臟代謝疾病。
(三)失代償性肝硬化:
- 病毒性肝炎引起之肝硬化。
- 酒精性肝硬化。
- 不明原因之肝硬化。
(四)原發性膽汁性肝硬化。
(五)原發性硬化性膽管炎。
(六)原發性肝臟惡性腫瘤,且肝功能不適合腫瘤切除手術(Child’s score≧7 分):
- 肝細胞癌:
(1)屍肝移植:單一腫瘤≦5 cm;或多發腫瘤≦3個,每一腫瘤直徑≦3 cm。
(2)活肝移植:單一腫瘤≦5cm;或多發腫瘤≦3個,最大直徑≦4.5cm,全部腫瘤直徑和≦8cm。
- 其他肝臟腫瘤,例如:
(1)secondary neuroendocrine tumor。
(2)hepatoblastoma。
(3)malignant epitheloid hemangioendothelioma。
(4)其他,說明:。
(七)Budd-Chiari症候群。
(八)猛爆性肝炎或藥物引起之急性肝衰竭。
(九)其他末期肝臟疾病,無法以傳統方法治療者,說明:
二、待移植者禁忌症
(一)有無法控制的感染者。
(二)愛滋病帶原者,惟符合以下標準時,不在此限:
- CD4 數值大於 200 cells/μl 至少六個月。
- 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 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 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之治療選擇(應事先與感染科醫師討論及確認)。
(三)肺結核未完全治療者。
(四)有惡性腫瘤者,不宜肝臟移植:
- incidental renal carcinoma,in situ carcinoma(excluding bladder),Dukes’ A colon cancer,basal cell carcinoma,以上四者不影響肝臟移植。
- malignant melanoma,breast cancer,GI carcinoma,lung cancer,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五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5years)。
- 其他癌症,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兩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2years)。
(五)經臨床評估無法配合長期移植術後治療者。
(六)嚴重心肺功能障礙者。
(七)嚴重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八)免疫系統不全或自體免疫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
(九)藥癮患者。
(十)酒癮戒除未足半年者。
三、肝臟移植疾病嚴重度分級表暨評分基準表
(一)18歲以上(含)之肝臟待移植者
- 肝臟疾病嚴重度分級表
等級
定義
有效
時間等候
時間1
猛爆性肝衰竭且預期存活天數小於7天,同時具以下任一條件者:
(1)猛爆性肝衰竭。
(2)移植後7天內發生原發性肝功能喪失。
(3)移植後7天內發生肝動脈栓塞。
(4)急性失代償性威爾森氏症(Wilson’s disease)。
7天
1
7
暫時性不適合肝臟移植者。
註:
(1)疾病嚴重度:1>7。
(2)猛爆性肝衰竭:診斷之主要依據為過去無肝臟疾病,於發生第一症狀後八週內出現肝性腦病變;若缺乏臨床證據佐證,則以重度肝功能不良患者出現第二期肝性腦病變者診斷之。重度肝功能不良:指出現部分或全部下列症狀:肝性撲動(flapping tremor)、高膽紅素血症( bilirubin>15mg%)、INR延長(>5)、低血糖。第二期肝性腦病變:指出現如嗜睡(drowsiness)、行為不適當(inappropriate behavior)、incontinence with asterixis。
(3)有慢性B或C型肝炎導致之肝臟衰竭住進加護病房者,或有肝硬化之病史或影像學上顯示有肝硬化者,不可列入等級1。
- 評分基準表
Prognostic Factor
Regression
CoefficientStd.
ErrorP
Serum creatinine (Loge value)
-0.957
0.142
<0.01
Serum bilirubin(Loge value)
0.378
0.117
<0.01
INR (Loge value)
1.120
0.331
<0.01
註:
(1)MELD Score=0.957 × Loge(creatinine mg/dL) + 0.378 × Loge(bilirubin mg/dL) + 1.120 × Loge (INR) + 0.643。
(2)Serum creatinine、Serum bilirubin、INR等實驗室數值若小於1則以1計。
(3)Serum creatinine設定最高值為4mg/dL,超過4則以4計;若病人每週洗腎2次以上(含)則Serum creatinine以4mg/dL計。
(4)Age (<2Yr ):若等候者年齡小於2歲者數值以1計,年齡大於2歲者數值以0計。
(5)算出之MELD Score × 10為其得分,最低6分,最高40分。
- 資料更新時間表
Status 1
每7天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48小時
MELD Score≧25
每7天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48小時
MELD Score19~24
每1個月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7天
MELD Score11~18
每3個月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14天
MELD Score≦10
每12個月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30天
說明:
未依規定時限更新資料者,依原屬之疾病等級或得分之級距予以降級。原Status 1者降級後設定分數=25分,分數≧25分者降級後設定分數=19分,分數19至24分者降級後設定分數=11分,分數11至18分者降級後設定分數=6分,分數≦10分者降級後設定為「等級7」狀態。
(二)18歲以下之肝臟待移植者
- 肝臟疾病嚴重度分級表
等級
定義
有效
時間等候
時間1
因急性或慢性肝臟衰竭住進加護中心照顧者,且預期存活天數小於7天,同時具以下任一條件者:
1、猛爆性肝衰竭。
2、移植後7天內發生原發性肝功能喪失。
3、移植後7天內發生肝動脈栓塞。
4、急性失代償性威爾森氏症(Wilson’s disease)。
5、呼吸器使用中。
6、上腸胃道出血需輸注紅血球≧10cc/kg,持續或復發者。
7、肝腎症候群:重度肝臟疾病需住院治療,其腎功能持續惡化,無其他引發腎功能不全之原因,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尿量<10ml/kg/day、尿鈉<10mEq/L、尿液滲透壓>血液滲透壓(U/P ratio>1.0)。
8、經治療無效之第三期或第四期肝性腦病變。
9、頑固性腹水/肝性水腫: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對限鈉及利尿劑治療無效引發呼吸窘迫、需管灌餵食、需非經腸胃道高營養療法(parenteral nutrition)、需氧氣治療、需放液術(paracentesis)治療。
7天
1
7
暫時性不適合肝臟移植者。
註:
(1)疾病嚴重度:1>7。
(2)猛爆性肝衰竭:診斷之主要依據為過去無肝臟疾病,於發生第一症狀後八週內出現肝性腦病變;若缺乏臨床證據佐證,則以重度肝功能不良患者出現第二期肝性腦病變者診斷之。重度肝功能不良:指出現部分或全部下列症狀:肝性撲動(flapping tremor)、高膽紅素血症( bilirubin>15mg%)、INR延長(>5)、低血糖。第二期肝性腦病變:指出現如嗜睡(drowsiness)、行為不適當(inappropriate behavior)、incontinence with asterixis。
(3)有慢性B或C型肝炎導致之肝臟衰竭住進加護病房者,或有肝硬化之病史或影像學上顯示有肝硬化者,不可列入等級1。
- 評分基準表
Prognostic Factor
Regression
CoefficientP
Albumin (Loge value)
-0.687
0.0111
Total Bilirubin (Loge value)
0.480
0.0004
INR (Loge value)
1.857
<0.0001
Growth Failure(<–2SD)
0.667
0.009
Age (<2Yr )
0.436
0.11
註:
(1)PELD Score=436(Age (<2Yr.))–0.687 × Loge(albumin g/dL) ﹢0.480 × Loge(total bilirubin mg/dL) ﹢1.857 × Loge (INR) ﹢0.667 (Growth failure (<–2 Std. Deviations present))。
(2)Albumin、Total Bilirubin、INR等實驗室數值若小於1則以1計。
(3)Growth Failure (<–2SD):依國家最新公布之生長曲線圖判定,該等候者身高及/或體重低於預期成長2個標準差。符合Growth Failure定義者數值以1計,不符合者數值以0計。
(4)Age (<2Yr ):若等候者年齡小於2歲者數值以1計,年齡大於2歲者數值以0計。
(5)算出之PELD Score × 10為其得分,分數可能為負值,亦可能超過40分。
- 資料更新時間表
Status 1
每7天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48小時
PELD Score≧25
每7天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48小時
PELD Score19~24
每1個月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7天
PELD Score11~18
每3個月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14天
PELD Score≦10
每12個月更新一次
實驗室數值不可超過30天
說明:
未依規定時限更新資料者,依原屬之疾病等級或得分之級距予以降級。原Status 1者降級後設定分數=25分,分數≧25分者降級後設定分數=19分,分數19至24分者降級後設定分數=11分,分數11至18分者降級後設定分數=6分,分數≦10分者降級後設定為「等級7」狀態。
腎臟移植基準
100年4月27日訂定
100年8月16日修訂
100年10月17日修訂
105年2月3日修訂
108年6月20日修訂
一、待移植者適應症
因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已進入定期透析治療,且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永久證明者。(101年2月1日起實施)
二、待移植者禁忌症
(一)有無法控制的感染者。
(二)愛滋病帶原者,惟符合以下標準時,不在此限:
- CD4 數值大於 200 cells/μl 至少六個月。
- 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 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 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之治療選擇(應事先與感染科醫師討論及確認)。
(三)肺結核未完全治療者。
(四)有惡性腫瘤者,不宜腎臟移植:
- incidental renal carcinoma,in situ carcinoma (excluding bladder),Dukes’ A colon cancer,basal cell carcinoma,以上四者不影響腎臟移植。
- malignant melanoma,breast cancer,GI carcinoma,lung cancer,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五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5years)。
- 其他癌症,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兩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2years)。
(五)活性自體免疫疾病,需prednisolone > 10mg/day(或相當劑量的其他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者。
(六)經臨床評估無法配合長期移植術後治療者。
(七)重大疾病不宜手術者。
(八)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九)藥癮、酒癮患者。
三、腎臟待移植者評分基準表
|
評分基準 |
Level |
得分 |
|
等候時間 |
每滿一年加0.5分 |
得分上限2分 |
|
HLA組織抗原 |
0BDR mismatch 1BDR mismatch 2BDR mismatch |
4 3 2 |
|
病患年齡 |
<11歲 11-18歲 >18歲 |
6 5 0 |
|
血型 |
相同者 |
3 |
|
B型肝炎病毒 |
待移植者HBsAg(+) |
-1 |
|
C型肝炎病毒 |
待移植者Anti-HCV(+) |
-1 |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
待移植者Anti-HIV(+) |
-1 |
|
非醫學評分 |
曾為活體器官捐贈者 |
4 |
註:
1. 登錄之有效期間為6個月,應每半年定期更新資料,未更新者將自動設定為「無效登錄」。
2. HLA組織抗原符合配對定義表(HLA Mismatch Definitions):
|
Mismatch Category |
HLA Locus Mismatches |
||
|
A |
B |
DR |
|
|
0 ABDR Mm |
0 |
0 |
0 |
|
0 BDR Mm |
1 |
0 |
0 |
|
2 |
0 |
0 |
|
|
1 BDR Mm |
0 |
1 |
0 |
|
0 |
0 |
1 |
|
|
1 |
0 |
1 |
|
|
1 |
1 |
0 |
|
|
2 |
0 |
1 |
|
|
2 |
1 |
0 |
|
|
2 BDR Mm |
0 |
1 |
1 |
|
0 |
0 |
2 |
|
|
0 |
2 |
0 |
|
|
1 |
1 |
1 |
|
|
1 |
0 |
2 |
|
|
1 |
2 |
0 |
|
|
2 |
1 |
1 |
|
|
2 |
0 |
2 |
|
|
2 |
2 |
0 |
|
資料來源:United Network of Organ Sharing(2002,June 28). HLA Antigen Values and Split Equivalences.Available http://www.unos.org/policiesandbylaws/policies.asp?resources=true P 27
胰臟移植基準
100年8月16日訂定
105年2月3日修訂
108年6月20日修訂
一、待移植者適應症症
(一)第一型糖尿病或低胰島素分泌患者,併有糖尿病合併症產生,如腎病變、視網膜病變、神經病變、心腦血管病變。
(二)第一型糖尿病或低胰島素分泌患者,常因血糖過低或過高引發生命威脅者。
(三)第一型糖尿病或低胰島素分泌患者,因血糖控制不易產生求學、就業及日常生活困難者。
(四)第二型糖尿病患者,已使用胰島素注射治療,且合併有腎衰竭現象者,但胰島素注射量需少於5 units/kg/day,且無其他器官嚴重疾病。
(五)其他。
二、待移植者禁忌症
(一)有無法控制的感染者。
(二)愛滋病帶原者,惟符合以下標準時,不在此限:
- CD4 數值大於 200 cells/μl 至少六個月。
- 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 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 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之治療選擇(應事先與感染科醫師討論及確認)。
(三)肺結核未完全治療者。
(四)有惡性腫瘤者,不宜胰臟移植,但以下不在此限:
- incidental renal carcinoma,in situ carcinoma (excluding bladder),Dukes’ A colon cancer,basal cell carcinoma,以上四者不影響胰臟移植。
- malignant melanoma,breast cancer,GI carcinoma,lung cancer,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五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5years)。
(五)活性自體免疫疾病,需prednisolone>10mg/day(或相當劑量的其他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者。
(六)經臨床評估無法配合長期移植術後治療者。
(七)重大疾病不宜手術者。
(八)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九)藥癮、酒癮患者。
三、胰臟待移植者評分基準表
| 評分基準 | Level | 得分 |
| 等候時間 | 每滿一年加0.5分 | 得分上限1分 |
| HLA組織抗原符合配對 | 0ABDR mismatch | 12 |
| 1ABDR mismatch | 10 | |
| 2ABDR mismatch | 8 | |
| 3ABDR mismatch | 6 | |
| 4ABDR mismatch | 4 | |
| 病患年齡 | <18歲 | 3 |
| 18 - 55歲 | 2 | |
| >55歲 | 0 | |
| 血型 | 相同者 | 1 |
| B型肝炎病毒 | 待移植者HBsAg(+) | -1 |
| C型肝炎病毒 | 待移植者Anti-HCV(+) | -1 |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 待移植者Anti-HIV(+) | -1 |
| 非醫學評分 | 曾為活體器官捐贈者 | 4 |
註:
- 登錄之有效期間為一年,應每年定期更新資料,未更新者將自動設定為「無效登錄」。
- HLA組織抗原符合配對定義表(HLA Mismatch Definitions):
| Mismatch Category | HLA Locus Mismatches | ||
| A | B | DR | |
| 0 ABDR Mm | 0 | 0 | 0 |
| 0 BDR Mm | 1 | 0 | 0 |
| 2 | 0 | 0 | |
| 1 BDR Mm | 0 | 1 | 0 |
| 0 | 0 | 1 | |
| 1 | 0 | 1 | |
| 1 | 1 | 0 | |
| 2 | 0 | 1 | |
| 2 | 1 | 0 | |
| 0 | 1 | 1 | |
| 2 BDR Mm | 0 | 0 | 2 |
| 0 | 2 | 0 | |
| 1 | 1 | 1 | |
| 1 | 0 | 2 | |
| 1 | 2 | 0 | |
| 2 | 1 | 1 | |
| 2 | 0 | 2 | |
| 2 | 2 | 0 | |
| 2 | 2 | 1 | |
資料來源:United Network of Organ Sharing(2002,June 28). HLA Antigen Values and Split Equivalences.Available http://www.unos.org/policiesandbylaws/policies.asp?resources=truee
眼角膜移植基準
100年4月27日訂定
105年2月3日修訂
108年6月20日修訂
一、待移植者適應症
(一)因疾病使角膜由透明變成混濁,或由光滑變成凹凸不平,致使角膜變曲度改變,無法正常聚光影響視力者。如角膜白斑、角膜斑翳、圓錐角膜等。
(二)眼內手術或眼部疾病而導致角膜水腫的患者,如白內障手術後引起之水泡性角膜病變、角膜內皮細胞失養症等。
(三)因感染、外傷或眼瞼閉合不全造成角膜較大範圍的破損,或角膜潰瘍造成穿孔、或角膜遺留白斑而影響視力者。
(四)其他角膜變性導致角膜厚度變薄有破裂之虞者。
(五)白色角膜外觀上不雅者其他。
二、待移植者禁忌症
(一)愛滋病帶原者,惟符合以下各項標準時,不在此限:
- CD4 數值大於 200 cells/μl 至少六個月且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 雙眼皆視力不良,且角膜移植有明顯改善視力機會者。
(二)經臨床評估無法配合長期移植術後治療者。
小腸移植基準
101年9月7日訂定
105年2月3日修訂
108年6月20日修訂
一、待移植者適應症
體重在8公斤以上的小孩或成人,且符合小腸移植的適應症:
(一) 病人有小腸衰竭並預期即使在適當的全靜脈營養照顧之下,仍有很高的死亡率,應儘快移植小腸。這類病人包括:
- 病人有先天性黏膜病變,像是microvillus inclusion disease、tufting enteropathy,目前並無有效的內科療法,即使在適當的靜脈營養下,仍有經常性的脫水與電解質流失,應盡早接受小腸移植。
- 嬰兒或成人有超短腸的情形(嬰兒小於10 cm的空腸,或成人小於50 cm的空腸)並且沒有迴盲瓣,這些病人小腸成功適應的機會很低,靜脈營養引發的肝臟衰竭的機率高,且發生速度極快,應於小腸切除後發生靜脈營養引發肝疾病之前就進行小腸移植。
- 嬰兒或成人有超短腸的情形(嬰兒小於10 cm的空腸,或成人小於50 cm的空腸)並且沒有迴盲瓣,這些病人小腸成功適應的機會很低,靜脈營養引發的肝臟衰竭的機率高,且發生速度極快,應於小腸切除後發生靜脈營養引發肝疾病之前就進行小腸移植。
(二) 第二類:病人有小腸衰竭且全靜脈營養因為重大的併發症而告失敗。應找出有高危險比率會死於靜脈營養併發症的病人進行小腸移植,其標準如下:
- 肝臟病變(黃疸超過3mg/dl,脾臟腫大,血小板低下,胃食道靜脈曲張,凝血異常,造口出血,肝纖維化或肝硬化)。
- 主要靜脈管道栓塞(在大靜脈有超過兩處發生栓塞)。
- 靜脈導管引發之反覆敗血症(每年發生兩次因靜脈導管引發之敗血症,一次管線引起之黴菌血症,敗血性休克,或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
- 原有的疾病造成高水分電解質流失和經常脫水。
(三) 第三類:病人有腹部局部性侵襲性腫瘤人,腹腔內的腫瘤例如後腹腔的desmoid tumor,侵襲腸繫膜的根部,切除腫瘤會造成短腸症,不治療又會造成小腸缺氧壞死,以及會危及生命的腸繫膜血管出血,這些病人在廣泛切除腫瘤後,需要小腸移植。
二、待移植者禁忌症
(一) 有無法控制的感染者。
(二) 愛滋病帶原者,惟符合以下標準時,不在此限:
- CD4 數值大於 200 cells/μl 至少六個月。
- 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 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 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之治療選擇(應事先與感染科醫師討論及確認)。
(三) 有腸胃道以外危及生命的疾病。
(四) 無法切除的惡性腫瘤。
(五) 經臨床評估無法配合長期移植術後治療者。
(六) 嚴重心肺功能障礙者。
(七) 嚴重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八) 免疫系統不全或自體免疫疾病,雖經治療仍預後不良者。
(九) 藥癮患者。
三、小腸移植疾病嚴重度分級表
|
等級 |
定義 |
有效 |
等候 |
|
1 |
1. 肝功能異常,黃疸指數(膽紅素bilirubin)超過2mg/dl,且/或即將缺乏靜脈營養的管道,包括鎖骨下靜脈、頸靜脈、與股靜脈。
2. 其他醫療適應症緊急需要小腸移植。
|
7天 |
1 |
|
2 |
未符合等級1條件之小腸待移植者。 |
180天 |
1+2 |
|
7 |
暫時不適合小腸移植者。 |
||
|
註:疾病嚴重度:1>2>7 |
|||
腎臟移植基準
100年4月27日訂定
100年8月16日修訂
100年10月17日修訂
105年2月3日修訂
108年6月20日修訂
一、待移植者適應症
因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已進入定期透析治療,且具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永久證明者。(101年2月1日起實施)
二、待移植者禁忌症
(一)有無法控制的感染者。
(二)愛滋病帶原者,惟符合以下標準時,不在此限:
-
CD4 數值大於 200 cells/μl 至少六個月。
-
遵循醫囑並穩定接受雞尾酒療法(HAART),且最近6個月內測量不到HIV的病毒量(HIV viral load小於50 copies/ml)。
-
排除有未受控制、潛在致命之伺機性感染或腫瘤。
-
日後仍有抗逆轉錄病毒之治療選擇(應事先與感染科醫師討論及確認)。
-
(三)肺結核未完全治療者。
(四)有惡性腫瘤者,不宜腎臟移植:
-
incidental renal carcinoma,in situ carcinoma (excluding bladder),Dukes’ A colon cancer,basal cell carcinoma,以上四者不影響腎臟移植。
-
malignant melanoma,breast cancer,GI carcinoma,lung cancer,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五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5years)。
-
其他癌症,完全治療後,無癌症復發,未達兩年者(disease-free interval<2years)。
-
(五)活性自體免疫疾病,需prednisolone > 10mg/day(或相當劑量的其他類固醇)或其他免疫抑制劑者。
(六)經臨床評估無法配合長期移植術後治療者。
(七)重大疾病不宜手術者。
(八)嚴重的腦血管或周邊血管病變,使日常生活無法自理,且無法接受重建手術者。
(九)藥癮、酒癮患者。
三、腎臟待移植者評分基準表
|
評分基準 |
Level |
得分 |
|
等候時間 |
每滿一年加0.5分 |
得分上限2分 |
|
HLA組織抗原 |
0BDR mismatch 1BDR mismatch 2BDR mismatch |
4 3 2 |
|
病患年齡 |
<11歲 11-18歲 >18歲 |
6 5 0 |
|
血型 |
相同者 |
3 |
|
B型肝炎病毒 |
待移植者HBsAg(+) |
-1 |
|
C型肝炎病毒 |
待移植者Anti-HCV(+) |
-1 |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
待移植者Anti-HIV(+) |
-1 |
|
非醫學評分 |
曾為活體器官捐贈者 |
4 |
註:
1. 登錄之有效期間為6個月,應每半年定期更新資料,未更新者將自動設定為「無效登錄」。
2. HLA組織抗原符合配對定義表(HLA Mismatch Definitions):
|
Mismatch Category |
HLA Locus Mismatches |
||
|
A |
B |
DR |
|
|
0 ABDR Mm |
0 |
0 |
0 |
|
0 BDR Mm |
1 |
0 |
0 |
|
2 |
0 |
0 |
|
|
1 BDR Mm |
0 |
1 |
0 |
|
0 |
0 |
1 |
|
|
1 |
0 |
1 |
|
|
1 |
1 |
0 |
|
|
2 |
0 |
1 |
|
|
2 |
1 |
0 |
|
|
2 BDR Mm |
0 |
1 |
1 |
|
0 |
0 |
2 |
|
|
0 |
2 |
0 |
|
|
1 |
1 |
1 |
|
|
1 |
0 |
2 |
|
|
1 |
2 |
0 |
|
|
2 |
1 |
1 |
|
|
2 |
0 |
2 |
|
|
2 |
2 |
0 |
|
資料來源:United Network of Organ Sharing(2002,June 28). HLA Antigen Values and Split Equivalences.Available http://www.unos.org/policiesandbylaws/policies.asp?resources=true P 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