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慈濟醫院代謝及減重中心-衛教文章
肥胖的定義及手術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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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胖」的標準,不同國家、地區與機構各有不同標準,但都以身體質量指數(Body Mass Index,簡稱BMI)做評估依據。台灣「病態性肥胖」的定義採用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簡稱NIH))公布數據,即 BMI > 40 為病態性肥胖、BMI > 35 為重度肥胖。若依亞太肥胖外科醫學會共識:亞洲人 BMI > 37 即為病態性肥胖、BMI > 32 且合併有相關併發症及代謝性疾病者,即可接受外科減重手術治療。
美國外科醫學會已逐步將減重手術適應症範圍放寬到 BMI >30,且有相關併發症病人。
肥胖對健康的危害
病態性肥胖症會增加罹患其他慢性疾病機會,例如:高血壓、高血脂症、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或癌症等,且會明顯增加病人死亡率和其他併發症發生率。
接受減重手術原因
歐洲及美國的肥胖醫學會或糖尿病醫學會上,2011 年將外科減重手術納入第二型糖尿病治療流程。並針對無法改變生活型態、積極藥物治療仍失敗病人,建議接受外科減重治療。
藉由外科減重手術減輕體重,可達成緩解或治療如:高血壓、高血脂、睡眠呼吸中止等疾病,同時降低心血管疾病如:中風或心肌梗塞的發生率。
但BMI 介於30 ~ 35 的糖尿病病人,是否可接受手術治療尚無定論。
減重手術適應症
依健保規定,病態性肥胖症病人接受減重手術適應症如下:
- 身體質量指數BMI > 40 或BMI > 35 且有肥胖相關合併症。
- 年齡介於18 ~ 55 歲。
- 曾接受運動、飲食控制或相關內科治療超過半年以上失敗者。
- 排除其他疾病或內分泌系統異常造成的肥胖。
- 無藥物濫用或精神疾病。
- 無重大器官功能異常、並能接受外科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