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展遲緩
甚麼是發展遲緩
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的小孩,在認知、動作、語言溝通、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等方面,與同齡孩子比較,有明顯落後或異常的現象,稱為發展遲緩。
發展遲緩的原因是甚麼
發展遲緩的原因非常多,包括先天或後天的神經骨骼肌肉損傷、心理社會、居家環境等原因,都可能導致發展遲緩,但是絕大部分發展遲緩的孩子病因不明,大部分都找不到直接原因。
發展遲緩的診斷與分類包括
- 認知發展遲緩: 指個人對事物、概念及邏輯、記憶、理解等,較同年齡兒童落後。
- 生理(動作)發展遲緩: 包括粗動作、精細動作及動作靈巧與協調度等。
- 語言及溝通發展遲緩: 包括說話、語言表達、語言理解等。
- 社會情緒發展障礙: 包括情緒失調及社會適應等,如:自閉症等。
- 非特定性發展遲緩: 包括視知覺、聽知覺及感覺統合等。
依據統計,發展遲緩的診斷分類以語言發展障礙最常見
為什麼發展遲緩兒童需要進行早期療育?
- 早期經驗對幼兒的未來發展很重要
- 障礙兒童需要更多的學習和練習才會進步
因此早期療育對於發展遲緩兒童很重要
發展遲緩的治療
從出生到六歲是大腦發育可塑性最高的時期,對於發展遲緩兒童,可以透過醫療及教育(特殊教育)的介入,讓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未來形成障礙的可能性,或是減輕未來障礙的程度。尤其三歲前接受早期療育的效果,是三歲後的10倍,為遲緩兒童的黃金治療期。
兒童早期療育的法律依據涵蓋不同法源
- 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12條:早期療育服務,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的方式,依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之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服務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權責主管身心障礙者之鑑定、醫療復健、早期醫療、健康保險與醫療復健輔具之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之規劃與辦理
-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第15條: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建立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經由專業人員之評估,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服務,使其獲得最適當之輔導及安置。前項個別化專業服務制度包括個案管理、就業服務、特殊教育、醫療復健等
- 特殊教育法第22條規定:身心障礙教育之診斷教學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集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福利、就業服務等專業共同提供課業學習、生活、就業轉銜等協助,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特殊教育法第第27條規定:各級學校應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其擬定與教育安置
- 兒童福利法第十三條: 各縣市政府對障礙兒童接受治療有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