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長輩如發生走失情事能協助其儘速返家,其服務對象為凡設籍本市有走失之虞民眾,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年滿65歲或年滿55歲原住民。
(二)未滿65歲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釋【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2、三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有走失之虞或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相關等任一項)。
3、警察局走失紀錄。
4、持有重大傷病卡(符合重大傷病項目第六項慢性精神病項下項目之一)。
5、失智評估量表(CDR),經評估分數達0.5分以上。